三、实施步骤
全国运政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一)数据整合阶段(2015年5月至2015年6月)
实现部级数据整合。编制印发《数据资源采集接口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数据资源采集接口规范》要求,对原有道路运政管理系统进行改造,并完成与部级平台的对接,实现全国道路运输行业的人、车、户、执法、机构等基础数据在部级层面的有效集中。启动与公安、工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推进建立部门间驾驶人员、车辆、企业相关信息数据的交换共享制度。
(二)信息服务阶段(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
实现部级信息服务。编制印发《数据资源目录服务接口规范》,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完成部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基于部级层面采集的行业基础数据信息,为各省提供数据查询、数据下载服务功能。各省根据《数据资源目录服务接口规范》和业务需求,进行本省系统改造开发,使用部提供的相关服务。
(三)业务协同阶段(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
实现跨省业务协同。编制印发《跨省数据交换接口规范》。在建立跨省业务协同机制下,各省按照《跨省数据交换接口规范》进行改造开发,基本实现跨区域执法、异地从业人员备案等业务的协同联动。
(四)应用提升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
实现四级协同联动。在2015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跨省业务应用,全面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在跨区域执法、异地从业人员管理等业务的协调联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全国互联互通工作,将其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促,确保系统建设和互联互通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推进。
(二)加大保障投入。各地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保障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联网顺利实施,并建立运行维护长效机制。
(三)加强计划管理。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互联互通工作实施计划(附件1),并确定本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责任单位(附件2),于2015年5月20日前将实施计划和责任单位有关情况报部运输服务司。同时,要超前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市(地、州)、县道路运政管理系统的联网工作,及早作出工作安排。
(四)实行通报制度。为加快推进各地建设和互联互通进度,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将加强各项工作的统筹组织,建立运政系统建设和联网工作的月度通报制度。部通信信息中心作为全国道路运政管理系统的主要技术支持服务单位,要加强与各省的沟通协调,做好部、省间联网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配合各省完成联网调试、接入工作,做好各省联网数据质量的评估工作,并按月编制各地系统互联互通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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