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安防产品
1.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2.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3.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4.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列入第二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安防产品
1.入侵探测器类:磁开关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2.防盗报警控制器类:防盗报警控制器;
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类: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4.防盗保险柜(箱)类: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4号公告
自3月1日起,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防盗保险柜(箱)4种安防产品实施新版认证规则。已认证产品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证书转换工作。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10月
国务院此次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314项,其中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71个。与安防行业直接相关的项目取消了三项分别是:取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防产品销售的审批,取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关于机械防盗锁生产登记的批准以及取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关于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生产许可的批准。
取消审批等于不需审批还是下放审批权,化繁为简?目前无权威部门做详细解释,业内对此理解不一。此次取消行政审批的三个安防项目发现两个共同点。一是三者取消前都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即省公安厅)实施审批;二是三者的设定依据都是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也就是说,《决定》取消的是省公安厅的行政审批,而非从根本上取消相关审批。
据了解,安防产品生产、销售审批一般由地市级公安局初审以及省公安厅复审批准构成。深圳市联特微电脑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义学表示,《决定》取消三项省公安厅行政审批应该是“减少省公安厅复审这个环节,将审批权直接下放至地市级公安机关或第三方机构。
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目前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验能力有132项。检验项目主要有: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系统),汽车防盗报警器(系统),楼寓对讲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车辆定位监控系统(GPS),停车场管理系统,监所周界高压电网装置,硬盘录像机、摄像机、监视器等视频设备,汽车行驶记录仪、车用电子警报器、机动车测速仪等道路交通安全设备,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箱、防盗保险柜、机械防盗锁、电子防盗锁、金库门、专用运钞车、防弹玻璃等实体防护类产品,警用防护类产品,各类民用锁具,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系统,防火墙产品,入侵检测系统(IDS),安全扫描产品(SCANNER),物理隔离及逻辑隔离,网闸类产品,身份鉴别类,完整性鉴别类,不可否认性鉴别类及密钥管理类产品,反垃圾邮件产品,信息过滤产品,入侵防御产品,远程主机监测产品,网络安全审计产品,安全管理平台产品,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网吧管理系统,证券网上委托系统安全方案评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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