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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须配监控 记录保存不少于30天


东北新闻网 【转载】 2010年08月04日 05:00 评论

  “幼儿园必须配备视频监控和周界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记录保存应该不少于30天。”日前,辽宁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全省学校幼儿园保安及技防物防设施配备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进行了上述规定。

  学校幼儿园与公安联网

  《意见》要求,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标准配备保安人员。除由政府统一派驻外,可自行招用符合学校、幼儿园要求的保安人员,也可选用符合条件的富余教工担任保安人员。保安人员工资可参照同类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学校、幼儿园必须配备视频监控和周界报警系统,监控和警戒范围要根据学校、幼儿园实际情况设置,必须覆盖校门、教学楼、宿舍、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食堂等重点部位、并与当地公安联网。视频监控记录保存应该不少于30天。监控室应安排学校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

  学校、幼儿园必须为保安人员一次性配齐防刺服、防割手套、辣椒喷剂、橡胶警棍、警用钢叉等防护器具及装备。省内各高校根据学校规模,装备数量应有适当增加。

  严禁收“校园安保管理费”

  《意见》还要求,公办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安工作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统筹安排予以保障。严禁向学生收取“校园保安管理费”之类的费用。

  所有民办学校、幼儿园保安人员配备、技防和物防建设、与公安机关联网所需的经费,均由举办者出资解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保安及技防、物防设施配备、与公安机关联网情况,作为审核民办学校、幼儿园是否达到办学标准的一项硬性条件。

  公安部门定期为学校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学校、幼儿园保安及技防、物防设施配备现有状况,及时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各级公安部门要定期派出专人对学校、幼儿园保安及技防、物防设施配备工作专业指导和培训,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指导学校、幼儿园做好技防、物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要充分发挥公安民警在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作用,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的巡逻和巡查。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保安及技防、物防设施配备工作专项制度,明确具体措施和责任人。

  学校、幼儿园要实现保安人员足额配备、履职尽责,技防和物防设施与规模相符、安装到位。技防、物防设施如有损坏,学校、幼儿园要自行出资进行维修,确保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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