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计不会增设物联网频谱
Brown教授还探讨了许可、频谱管理、标准、竞争、安全和隐私等方面监管措施对物联网的影响。这些领域中的一些(例如竞争、隐私和数据保护)对电信/ICT监管机构来说非常熟悉,但他们通常并非这些领域的领导者。监管措施的效应在某些情况下是非常明显的,例如需要一个巨大的地址空间来标识每一个被连接的对象(如IPv6所提供的地址空间)。
但其他方面的影响不是很明显。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的一个专家工作组预测说,物联网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WiFi和4G移动网络等现有服务的负担,但预期不会为物联网通信明确划分新的频谱。欧洲委员会研究显示,免牌照模式可能有助于支持物联网发展,因为这种模式可以避免在设备生产和使用之前就进行协议磋商,并能促进大规模廉价产品的生产。在此情况下,竞争监管机构有必要对市场主导地位事后调查是否足以促进市场竞争和创新问题进行评估。
隐私和安全至关重要
隐私和安全是大规模物联网普及应用中最为重要(且紧密相连)的两个问题。没有适当的安全性,入侵者就能够进入物联网系统和网络,获取潜在的用户个人敏感信息,并利用易受攻击的设备来破坏网络和其他设备。在智能城市等大型物联网系统中,物联网安全的缺失将可能形成很大的漏洞,且在此情况下更难以解决现有的系统之间相互依赖问题以及与公众和私营部门系统的连接等问题。监管机构建议物联网公司应遵循一种从设计阶段就考虑安全和隐私的做法,以便在开发过程的最开始阶段就在设备中纳入安全和隐私功能,因为可能只有这样做才能真正有效解决问题。开发和运营物联网系统的公司有必要开展安全检测,并要考虑到在设备卖出去之后在其可能的使用周期内,要在发现安全漏洞后能够对其进行维修。隐私监管机构也认为,数据最小化是保护消费者物联网设备隐私的一个重要原则,要限制收集和保留的个人数据的数量,从而减少因数据泄漏和/或非预期用途数据使用带来的风险。
建议政府轻监管
Brown教授引用了2013年欧洲委员会开展的咨询情况。该咨询结果显示,各方在是否需要对物联网采取专门监管方面有很大不同意见。产业界认为,对这一非常年轻的部门进行国家干预是不明智的,而且诸如欧盟即将生效的《数据保护总规则》等一般性法规已经足够胜任。倡导隐私的团体和学术机构则回应说,应该采取专门的针对物联网的监管措施,这对于建立公众信心以及确保市场竞争来说非常重要。同时,一份来自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员工报告显示,专门针对物联网的立法尚“不成熟”,该报告鼓励业界通过自我监管来提高隐私和安全,重申其呼吁通过“强大、灵活和技术中立的联邦立法”来增强其数据安全执行力,要求消费者在出现安全泄漏之后要报告,同时呼吁开展基础广泛的隐私立法。
亟待统一技术标准
Brown教授认为,有必要制定应用范围更加广泛的共同技术标准,这可能是建设低成本且具有互操作性的物联网的关键所在。到目前为止,从各种不同应用和各个具有不同目标与要求的利益攸关方中,已经演化出了各种不同的物联网标准。国际电联电信标准化部门(ITU-T)推出了一个全球物联网标准倡议(IoT-GSI),希望促进在ITU-T内部形成统一的标准(建议书)制定方法,从而在全球范围内支持物联网的发展。标准化制定组织如IEEE、IETF和OneM2M正在制定物联网标准,诸如M/490智能电网参考结构等针对特定应用的框架标准也已出台。当前政策制定机构需要考虑的迫切问题是采取何种有效机制,来推动正在制定的标准得以通过并得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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