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安数字高清图像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范(V1.0)
3.2 系统中所使用的技防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本市技防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型式检验合格报告、CCC认证证书、生产登记批准书。
3.3 系统应采用数据结构独立的专用网络(允许采用VLAN的独立网段)。系统传输与布线设计应符合GB 50198-2011中2.3、GB 50348-2004中3.11的相关规定;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传输与布线设计还应符合GB 50311-2007中3、4、5的相关规定;网络交换设备设计应符合GB/T 21050-2007的相关规定;传输基本要求应符合GA/T 669.5-2008中5的相关规定;信息交换基本要求应符合GA/T 669.5-2008中6的相关规定;网络性能指标应符合YD/T 1171-2001中规定的1级(互交式)或1级以上服务质量等级;非网络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传输性能还应符合SMPTE 292M、GY/T 157-2000、GY/T 160-2000、GY/T 164-2000 、GY/T 165-2000中的相关规定。
3.4 应采用SVAC、AVS、ITU-T H.264或MPEG-4视频编码标准,应支持ITU-T G.711/G.723.1/G.729音频编解码标准。
3.5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备接口协议应至少符合GB/T 28181-2011、ONVIF、PSIA等相关标准中的一种;非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备接口协议应符合HDcctv等相关标准。与公安联网的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备接口协议应符合GB/T 28181-2011、上海公安数字高清图像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范(V1.0)及其他相关标准。
3.6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备应扩展支持SIP、RTSP、RTP、RTCP等网络协议;宜支持IP组播技术。
3.7 根据传输构成模式不同,系统设备应满足兼容性要求,系统可扩展性应满足简单扩容和集成的要求。
3.8 系统传输的图像数据格式应满足系统编码的要求,所采用的视(音)频信号编解码标准以及网络接口和协议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规定,并应在技术文件中明示。
3.9 所有存储图像资料,应不经转换即可用通用视(音)频播放软件(可在互联网免费下载、升级)(选一)播放;
3.10 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
3.11 系统的设置、运行、故障等信息的保存时间应≥30d。
3.12 安全性
3.12.1 系统安全性设计应符合GB 50348-2004 中3.5的相关要求。
3.12.2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对系统中所有接入设备的网络端口予以管理和绑定;需要与外网相通的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除应对系统中所有接入设备的网络端口予以管理和绑定外,还应使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漏洞扫描工具等来提高网络通信的安全性,并应提供相应的测试方法。
3.13 供电
3.13.1 系统供电设计应符合GB 50348-2004中3.12的相关要求。
3.13.2 前端设备(不含辅助照明装置)供电应合理配置,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摄像机供电宜采用POE供电方式,且传输距离应不超过75m。
3.14 系统应用中有不同清晰度等级要求的,应针对其特性指标分别规划、设计和检测,并应在技术文件中明示。
3.15 宜在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采用智能化视频处理技术(如:周界越线检测分析、物品滞留、丢失分析、方向判断等),其功能检测及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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